所谓的“小产权房”,主要就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在集体土地修建的楼房,按照法律规定此类楼房禁止销售给村外人,从本质上讲此类房屋不具有商品属性,不仅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保护,还容易滋生各类矛盾纠纷。我国宪法明确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小产权房”不合法,除了宪法层面的原则性规定,相关法规还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例如1999年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就要求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从法规当中明显能够看出“小产权房”不能用来进行市场化交易,只能满足于集体经济成员的居住需求。
购买“小产权房”虽然能够在价格上享受些实惠,但是“小产权房”无法迁户口,无法享受房产增值的红利,如果遇到征地拆迁,“小产权房”的购买人无法享受拆迁政策,遇到其他类型的纠纷也无法得到物权法的保护。因为购买“小产权房”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即便是起诉到法院,村集体与非本集体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法院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通过诉讼“小产权房”的购买人也不可能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购房人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还可能引发复杂的社会矛盾。
“小产权房”之所以在某些城市野蛮生长,主要就是因为执法力量的沉寂,甚至以促进发展的名义对“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视而不见,将明确的法律规定视为发展的绊脚石。城市建设如果只有高楼大厦的表面繁华,而没有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的骨架,所谓的繁华就会危机四伏,社会治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才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以必须严厉依法遏制“小产权房”的野蛮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