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担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决定了当事人一方在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同时,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权利。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民事法律行为与死后民事法律行为的结合。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实现,也即扶养人在受扶养人生前只有扶养的义务,而不能接受财产。
三、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其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继承法意见》第5条规定,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此时的无效是自此无效,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此时与其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便归于无效。之后,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只是导致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不能否定协议本身的效力,因此遗嘱不能自行恢复效力。
结合本案来看,因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故遗嘱应认定无效,黄某2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负责黄湘源的生养死葬。但黄某2长期居住在广东省,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生养死葬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及善良风俗原则,黄某2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无权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房产归其所有。基于此,涉案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从二者区别来看: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互为条件、生前死后相结合的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但是两者有以下区别: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因此,本案中的遗嘱因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而归于无效,也是基于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随时予以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对原遗嘱变更后,原遗嘱便无效了。即使过后遗赠扶养协议没有履行,也不能导致原遗嘱效力恢复。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嘱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在本案中,虽然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但因其具有有偿性和对等性,黄某2在未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的同时,也丧失了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嘱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本案中,立遗嘱人黄湘源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直接导致了其所立的遗嘱无效,这种无效是因为立遗嘱人生前行为直接予以否定,且其属于死后生效行为,因此不能自行恢复其效力。又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与生后相结合的行为,黄某2未尽到生养死葬义务,因此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摘自《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作者:刘斌,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7期(总第856期),第54~55页。)
学术观点
继承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依照继承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司法解释,应明确以下几点:
(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按该协议办理。
(2)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立有遗嘱的,则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4)在上述三种方式所要求的条件、情形均不存在,或按上述三种方式处分了部分遗产时,对遗产或者未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摘自马原、高圣平编,《继承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191页。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依照《继承法意见》第5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在效力上优先于遗嘱,遗嘱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不相抵触时,才可适用遗嘱继承。
第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是遗嘱继承发生的条件,也是遗嘱继承适用的依据。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方式继承遗产,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否则,不适用遗嘱继承。
第三,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继承资格是继承发生和进行的前提条件,遗嘱继承也不例外。如果遗嘱继承人被依法剥夺了继承权,则不得适用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遗产也不适用遗嘱继承。
(摘自房绍坤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463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