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是常事,闪婚、闪离也不足为奇。一对青年男女认识一个月便闪婚,两个月后便分居,这一分居就是一年多,后来双方闹离婚。离婚可以,当初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近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民事案件。
2017年8月,齐某、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到一个月,就登记结婚走入婚姻的殿堂。同年10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居。去年底,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婚前与刘某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距过大,始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无法继续与其维持夫妻关系,遂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婚前索要的彩礼款。同时,齐某提交了给付被告彩礼款以及证实因给付彩礼款致其家庭十分困难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现无法共同生活,且原告执意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之诉,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婚前索要彩礼款,给原告造成生活困难,彩礼款应酌情返还。据此,法院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部分返还原告彩礼的判决。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虽然是男方齐某提起离婚,但由于结婚时间较短,且其给付被告刘某巨额彩礼款致其家庭十分困难,故此法院作出了被告部分返还原告彩礼的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网